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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
德州福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万仟包装有限公司
临朐元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德州福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五名被告支付票面金额114648.14元及利息(以11464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五名被告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告从前手德州鑫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经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机械公司,承兑人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元盛公司、春波公司、朗韵公司、万仟公司、德州鑫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4648.14元,出票日期2020年9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2月10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州亿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9月20日德州亿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后,票据显示“拒付追索”。

万仟公司、郎韵公司、春波公司、元盛公司、山东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100%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机械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出票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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