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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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利鑫发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富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利鑫发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3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6元,由申请人德州富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