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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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恒润华创公司上诉称,恒润华创公司是宇晟公司涉案工程的主要义务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恒润华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晟公司依据与恒润华创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签订的《项目结算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项目结算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项目结算协议书》载明的案涉四个工程项目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恒润华创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