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49076.81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的欠息(含罚息、复息)13695.2元,合计262772.0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虞农商银(下管)(2018)循借字第8921120180010096号]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朱**在最高额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被告徐**、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