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玉屏县鸿鑫生猪养殖场 玉屏县朱家场兴隆鸿运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尤*、杨绍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6612.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6612.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尤*、杨绍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担保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尤**、玉屏县鸿鑫生猪养殖场、玉屏县朱家场兴隆鸿运加油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尤*、杨绍琴、尤**、玉屏县鸿鑫生猪养殖场、玉屏县朱家场兴隆鸿运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已减半收取计3830元,由被告尤*、杨绍琴、尤**、玉屏县鸿鑫生猪养殖场、玉屏县朱家场兴隆鸿运加油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