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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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八千八百元三角(¥68800.3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李**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一千五百五十八元五角二分(¥31558.5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