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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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梅生酒店有限公司 怀化鹤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6000000元和利息15061139.08元,除执行到位21462325.74元外,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