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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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74号 原告班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程义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顾进,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 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班秀琴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文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卓锐 审判员崔宁 审判员刘义军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忠涛 书记员丁欣 |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