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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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所有 3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