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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祝**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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