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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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或者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逾期由法院依法委托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所需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