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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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大唐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保证金共计1232647.4元; 二、驳回原告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4元,原告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5709元,由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