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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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4900.56元、支付利息41782.79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计算,以17490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宋*名下长春市南关区平泉小区3栋(长(长房权字第X**、号XXX-9703)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2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垫付),由被告宋*、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