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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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兴隆县车源货运车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除已给付的医疗费一万元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再给付原告赵**护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九十元、误工费九千六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交通费一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二千三百一十元、财产损失二千元,以上共计十一万二千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汇入赵**个人账户内); 二、除已给付的医疗费一万元外,被告兴隆县车源货运车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赵**医疗费三万一千六百五十四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七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四万九千一百五十五元零角三分,以上共计八万九千零九元八角三分; 三、驳回原告赵**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赵**已预交),由被告兴隆县车源货运车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九十七元(赵**已预交),由赵**负担一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兴隆县车源货运车队负担二千一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