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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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碧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碧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黄**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军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宁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