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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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936元、律师费160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6549元。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91民初5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