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重庆两江新区公租房优惠租赁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欠付的租金3573.78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重庆市渝北区嘉福路10号19幢25-1房屋;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每月266.7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返还重庆市渝北区嘉福路10号19幢25-1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以2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以106.6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均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