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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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7678.93元、逾期利息4781.74元、罚息7228.14元、复利2264.47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丁**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丁**名下赣LXXX**开瑞牌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144元,减半后为572元由被告丁**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