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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天猫店铺“帕目旗舰店”中包含原告的肖像及视频;

二、被告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天猫店铺“帕目旗舰店”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张**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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