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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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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通过银行卡扣划的方式执行到少量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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