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克山县树春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克山县树春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代偿款143021.6元; 二、克山县树春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10492.62元,并继续给付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的利息; 三、克山县树春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5倍担保费12902元; 四、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崔**、唐**、李*、邢**、赵**、邢**、郑**、邢**、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1341元,克山县树春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崔**、唐**、李*、邢**、赵**、邢**、郑**、邢**、邢**共同负担1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