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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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宏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92元,由潍坊市沃尔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