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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贵州新蒲京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新蒲京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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