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反诉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广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中“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工作并向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成果报告。1、“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包括“外业”和“内业”工作。“外业”工作主要是指工程现场的工作,包括实地入户调查、利用潜望镜检测和CCTV检测手段对管线排查、对管道进行疏通和清淤等工作;“内业”工作主要是指对“外业”工作进行书面整理,形成书面资料。由于涉案工程的外业工作性质属于提供技术服务性质,很多工作均在地下或水下污水管内完成,外业工作量实际核算比较困难。但广强公司已经在实际外业工作的基础上,整理、汇总了工作成果,形成了书面内业资料,这些内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测绘图、调查报告、检测报告等。很多内业资料在广强工作人员平时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相关对接人沟通时就已提供,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利用广强公司工作成果和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月向台州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州市治水办)提交、报送相关资料,参加台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百镇竞赛”,提交、报送的资料里,对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在河道排查、水质检测的每月完成情况有明确的记载。2、一审法院未履行涉及本案核心关键证据的调查,致使案件未能准确查清事实。一审期间广强公司曾申请原审法院到台州治水办调取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并未调取,而是向广强公司案件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让其自行调取,但律师持令至被调查单位时,被调查单位根本不予配合,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之后广强公司无奈只得再度向原审法院申请,希望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但原审法院以各种理由搪塞,并称法院也无法取证,更令人疑惑的是,原审法院并未在一审判决书中提及向台州治水办调取证据的任何相关信息。广强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对本案走向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一审法院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不当作法,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依法督促台州治水办提供上述关键证据。3、广强公司在2020年1月曾向邵家渡街道办事处领导赵存福提交过初步成果报告,另外,2020年3月广强公司还按照赵存福的要求,提交了存储着涉案合同相关内业资料的U盘,2020年3月上诉人工作人员与监理单位群翔宇工程公司工作人员额度沟通记录均可以佐证原告提交了后续的验收所需的文件。但对于这些事实,一审法院均有意进行回避;二、原审法院仅仅以管道修复等工作未完成,就认为上诉人是违约方,而未审查界定相关工程未继续进行的缘由,也未确认被上诉人的二次发包违约行为,令人难以信服。1、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包括“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监测”、“管道修复”、“复核验收”四部分,但实际上“管道修复”、“复核验收”需要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成果报告后,才能继续。但广强公司在完成了前两项工作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并未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前期成果进行验收。邵家渡街道办事处称其曾分别于2020年1月及2020年5月两次组织对涉案项目进行所谓的“验收”,但均未明确验收人员信息、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也未向广强公司作出书面的验收结果报告,未曾明确不合格的项目及需要改进和完善事项。正是由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不进行阶段性验收工作,广强公司才无法继续后面的工作。2、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在《告知书》里提到广强公司“排查资料与实际现场严重不符”、“无法按照合同提交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报告”,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所以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以此为由与广强公司解除合同根本站不住脚。事实上,邵家渡街道在广强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已对项目重新招标,让其他公司在广强公司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完成后面的工作,被上诉人邵家渡街道才是合同的根本违约方,更是有意以先入为主的强行方式侵占上诉人工程成果。3、关于人员退场问题,上诉人广强公司工作人员并不是主动撤离项目现场,而是由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已对项目进行了重新招标,中标企业已经入驻项目现场强行继续施工并驱赶上诉人后,上诉人雇请的工人不得不退出。

邵家渡街道被办事处答辩称,上诉人直到一审庭审都没有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报告,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提交了漏洞百出的报告,也没有相关单位的盖章。

水务公司答辩称,本案争议焦点是4月1日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无论开工时间是4月18日还是9月3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60天,上诉人在60天过后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任何成果报告。哪怕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函之日起再计算60天,上诉人也应当于2020年3月7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提交合同约定的成果报告。上诉人自己提交的报告落款时间是4月21日,哪怕这份证据真实合法,也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我们也有理由进行解除合同。台州市污水零直排工程进度竞赛结果中涉案的邵家渡办事处在污水零直排百镇竞赛中是不合格的。上诉人自己在上诉状中第一点也自认到今天都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这是事实。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发出解除合同函,上诉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函之日起解除本案合同。后续的招标合同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无非想依据上面的工程量要求我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是上诉人违约解除的,就不应该再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从举证的角度来看,上诉人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

广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退还广强公司招标磋商保证金15000元;2.判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退还广强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50690元;3.判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向广强公司支付已实际完成工程部分的合同款计53762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760元;4.判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强公司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支付广强公司案涉合同履行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按案涉合同未履行部分的30%计算)。

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广强公司返还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工程款101380元;2.判令广强公司支付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违约金202760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50690元归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为参与台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百镇竞赛”需要于2019年3月份就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深度排查服务项目委托案外人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该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约定:磋商保证金15000元,磋商保证金提交地点为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名为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后退回。2019年3月26日,广强公司向指定账户(收款人名称为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15000元作为磋商保证金,参与该项目投标,最终以合同总价1013800元中标。2019年4月1日,广强公司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就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深度排查服务项目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为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就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深度排查服务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合同价款为1013800元,工程包括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监测、管道修复、复核验收等四部分,并就合同项下的单价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成交供应商开始调查工作10天内,由水务公司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10%;完成所有调查外业工作、提交所有成果报告并经采购人组织评审合格后10天内,确认实际工作量后,由水务公司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实际工作量的服务费的70%。对设计、建设服务期满后,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并通过综合验收及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一年后经水务公司及采购人复核后结清余款。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收,验收合格后凭《临海市政府采购验收单》向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无息退还;双方还就质量及验收、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强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开始开工。2019年5月8日,广强公司向指定账户(收款人名称为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50690元。2019年9月3日,广强公司收到水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1380元。2020年1月7日,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你公司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中标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深度排查项目已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单位提交成果报告,现特致函告知你公司在3天之内提供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如不能按时提交,我单位将依据《合同书》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向你公司主张”。2020年5月18日,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书》,载明“合同约定工期60天,2019年4月16日进场施工,你公司多次更换施工人员,未提交排查成果。水务公司和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月7日已向你公司发出《告知函》,后经街道组织验收排查成果未通过评审,直至2020年5月16日再次组织人员实地检查,排查资料与实际现场严重不符。你公司无法按照合同提交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报告,属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明显违约。你公司已严重影响邵家渡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进程,已造成我们重大损失。特致函你公司,解除双方2019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并没收合同保证金归我们单位所有,且依据《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向你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广强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签收上述《告知书》。2020年6月5日,广强公司向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复函,表示其不存在《告知书》中提及的所谓“未提交排查成果”、“排查资料与实际现场严重不符”“无法按照合同提交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报告”等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重新组织审核开工资料、重新组织召开评审会。2020年6月18日,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再次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书,认为广强公司未提交全部排查成果通过市级评审,严重影响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和临海市全市零直排建设进程,重申与广强公司解除合同。2020年6月18日,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就案涉工程进行第二次重新招标,杭州立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852800元中标,并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就案涉服务项目重新签订合同。后广强公司将其工作人员撤离项目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广强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后中标,其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及时地履行。本案中,合同约定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开始调查工作后10日内,由水务公司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10%。广强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进场施工,故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广强公司应于2019年6月16日前完成案涉工程,而水务公司亦应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根据工程履行情况可知,水务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广强公司亦未按期完成工程,但广强公司在水务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后未提出异议,仍继续履行合同,而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在约定的60天工程服务期届满后亦未提出异议,仍同意广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可以推定双方认可案涉合同服务期的延长以及对第一期工程款付款时间的变更。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广强公司至今未提交成果报告,要求其在3日内提供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需要广强公司提交排查成果报告并以其为依据每月向治水办提交相应的数据及报告,即广强公司负有按约提供服务并提交排查成果报告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广强公司提交的聊天、沟通记录中虽然涉及其工作人员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之间有文件发送,但该聊天、沟通记录只能显示双方有过文件传输,但广强公司作为文件的发送方未能进一步举证文件的具体内容,致使该院无法确定所发文件是否为案涉所需的排查成果报告;同理,广强公司庭审中补充举证其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7日向邵家渡街道副主任、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赵存福发送了名为“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的WORD文件,但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对此未予认可,而作为文件发送方的广强公司至今未能向该院提交发送的原始文件。由此可见,广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亦为排查成果报告的制作方,其有能力亦负有义务提交全部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排查报告,但广强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履行了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截止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重新招投标,广强公司撤走工作人员前,广强公司自己都陈述其仅完成了案涉工程中的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其余管道修复等均未完成,可见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未完成系客观属实,即服务期延长后,广强公司仍未完成案涉工程,在广强公司没有举证工程延期后仍未完成是因为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公司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广强公司构成违约。综上,广强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书》,以广强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已构成明显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2019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告知书》于2020年5月20日由广强公司签收,可见,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已履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该院确认案涉《合同书》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广强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属实,因此,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广强公司已经提供服务部分的工程款。因双方解除合同前未就已履行工程进行过结算,解除合同后也未能就已履行工程的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广强公司虽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解除合同后,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就案涉工程重新招投标,并与案外人杭州立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结合两份《合同书》的内容可知,两份合同关于合同所涉及的类别、排查内容完全一致,而本案中,广强公司、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庭审中均未提及原有工程及重新招投标工程存在工程量的变化,故该院可认定案涉工程未有工程总量的变化,因此,按照两份《合同书》中标注的工程量之差作为广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为合理,但考虑到广强公司自认其只完成了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两大类别施工工作,其庭后于2021年8月9日提交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清单中亦显示其只完成了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两大类别施工工作,不排除两份合同中管理修复部分出现的工程量之差系经过前期管道排查、河道排查、水质检测后,一些原定需要修复的地方经排查后认定无需修复之情形,故应按照两份《合同书》中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两大类别标注的工程量之差作为广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宜。经核算,该院确定广强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207800元,扣除水务公司已经支付的第一期工程款101380元,水务公司还仍应支付广强公司工程款计106420元。关于15000元的磋商保证金。临海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后退回。自2018年3月1日后,新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回时只需在注册账户内提交申请后就可以退还......收退款执行原进原出方式,即按缴纳时的账号及数额退回原账户”,本案中,广强公司已经签订合同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其应按照临海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上述规定向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广强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磋商保证金无法退还系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或水务公司所致,故其要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支付其磋商保证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合同书》第六条约定,“验收合格后凭《临海市政府采购验收单》向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息退还”。《合同书》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能按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乙方向甲方偿付不高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上文分析,广强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案涉工程,已构成违约,故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该履约保证金50690元归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所有。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能按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乙方向甲方偿付不高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故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要求广强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但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其因广强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情况,加之履约保证金50690元已判令归其所有,故对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要求广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广强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及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合理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计106420元;二、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690元归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三、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20元,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三、驳回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55元,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870元,由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告知书一份,竞争性磋商文件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证据二、被上诉人6月3日就已经开始二次招投标,给我们发放告知函的当天就已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水务集团没有按期支付10%的价款。管道修复需要业主单位提供具体单位,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情形。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上诉人向一审申请调查令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调查令回执载明几个工作日之内资料整理好就可以提供,上诉人没有提供,肯定归责于上诉人。百镇竞赛的资料是工程进度的竞赛,不是结果的竞赛,与我们要求上诉人提供成果报告没有直接关联,不是合同解除的重要原因。关于磋商文件,落款时间是6月份,而合同解除函是5月20日送达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中的合同内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如果合同解除,各方责任应如何承担。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开始调查工作后10日内,由水务公司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10%。广强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进场施工,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广强公司应于2019年6月16日前完成案涉工程,而水务公司亦应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但水务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广强公司亦未按期完成工程,广强公司在水务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后未提出异议,仍继续履行合同,而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在约定的60天工程服务期届满后亦未提出异议,仍同意广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可以推定双方认可案涉合同服务期的延长以及对第一期工程款付款时间的变更。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强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广强公司至今未提交成果报告,要求其在3日内提供所有深度排查项目完整有效的排查成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需要广强公司提交排查成果报告并以其为依据每月向治水办提交相应的数据及报告,即广强公司负有按约提供服务并提交排查成果报告的合同义务。一审中上诉人广强公司提交的聊天、沟通记录等证据无法确定所发文件是否为案涉所需的排查成果报告。广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也是排查成果报告的制作方,其有能力亦负有义务提交全部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排查报告,但广强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履行了该义务,且广强公司自己都陈述其仅完成了案涉工程中的管道排查、河道排查及水质检测,其余管道修复等均未完成,可见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未完成系客观事实,即服务期延长后,广强公司仍未完成案涉工程,在广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工程延期后仍未完成是因为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公司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广强公司构成违约,邵家渡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所做判决,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0元,由上诉人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