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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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高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高机公司、明正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明正公司从高机公司处购买加工机等设备并向高机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首付全款的30%,款到发货,货到免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全款的60%,余款10%一年内付清。高机公司依约向明正公司交付设备并验收合格,但明正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1年8月18日,经双方确认,明正公司累计欠付高机公司设备款项16000元。高机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明正公司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审理中,高机公司陈述明正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已经支付了剩余设备款16000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审理中,明正公司已将剩余设备款16000元支付给高机公司,双方对于设备款项不再存在争议。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畸高,高机公司主张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0元。高机公司主张违约金10000元构成为明正公司迟延支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2096元、律师费3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其中,高机公司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96元,合法有据,应与支持。律师费3000元,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但是该费用系高机公司的实际损失也系因明正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为维护交易公平及秩序,该费用予以支持。明正公司共计应支付高机公司违约金5096元。高机公司主张的差旅费5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高机公司主张的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系本案的必要支出,高机公司要求明正公司予以负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5096元; 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 驳回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保全费320元,由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