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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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 河北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858505.45元、质保金2301835元。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160340.4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82元(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