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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力嘉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光大压铸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辽0911民初1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被申请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346.47元(冻结期限一年):……”。同日,本院向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送达(2021)辽0911执保77号之二十七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协助执行冻结13×××36账户内的存款533346.47元。

再查明,2020年12月21日,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票面总金额为20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在案外人处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50%开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3×××36。2020年12月22日,案外人冻结被申请人在该保证金账户内款项1000万元。2021年12月22日,案外人向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付款20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被申请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案外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的规定,在案外人已承兑、付款的条件下,案外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案外人开立的账号为13×××36的保证金账户存款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3×××36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人民币533346.47元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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