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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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瑞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瑞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81928.77元及利息(利息以1581928.7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总额不超过96万元); 四、驳回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由被告河北瑞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17元,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河北瑞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44元,由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