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5,955.51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1,002.32元,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负担23元,由被告***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