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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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杨店乡卫生院 息县第一医疗健康服务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 二、息县杨店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徐**工程款231598元及利息(利息以231598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5029元,由息县杨店乡卫生院负担1029元,由徐**负担4000元。二审诉讼费10058元,由息县杨店乡卫生院负担3058元,由徐**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