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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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江淮种子有限公司 六安市丰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金安区三十铺镇枣树祥荣种子农药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刁**因种子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9660.1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合肥江淮种子有限公司、六安市丰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安区三十铺镇枣树祥荣种子农药服务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账号:20×××55。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江淮种子有限公司、六安市丰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安区三十铺镇枣树祥荣种子农药服务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