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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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许昌许绝伊尔伊希电气材料有限公司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市赫扬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许昌许绝伊尔伊希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2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按月利率9.6‰计算,罚息自2019年5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1187.42元); 二、被告许昌市赫扬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18298元,由被告许昌许绝伊尔伊希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昌市赫扬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张**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