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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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9510××××6670)、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帐户(1253××××3531、1239××××4746)、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帐户(8028××××5675)、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建设银行帐户(5105××××4263)、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2284××××0104)、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帐户(1266××××3867),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以金额62751545.91元为限。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