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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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