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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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