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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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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斗旭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九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2、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8662.5元);3、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6日,原告从上海珺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45600060620210208856163533,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出票日为2021年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8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均为背书人,被告三为被告四分公司。票据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到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追索所有人)”。原告依法持有的票据经提示付款至今仍未得到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追加出票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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