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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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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济南弘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已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2、五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9日,第四被告将票面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背书交付给原告。该汇票已经五被告连续背书。原告于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14日提示付款,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10月19日被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出票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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