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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
嘉兴凯晟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凯晟建设有限公司光伏电费333291.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光伏电费333291.99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驳回原告嘉兴凯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原告嘉兴凯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3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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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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