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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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吴**欠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14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14元,减半收取计5607元,财产保全费4227元,合计9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