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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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品迭已经支付给赵**的71000元后,由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十五日内向赵**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18043.55元。 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6元,由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0元(此款已由赵**预先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行),赵**负担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