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间市羊店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间市羊店加油站柴油款5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