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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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基置业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曾*、董**与被告(反诉原告)吴**、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第三人江西恒基置业经纪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吴**、郝**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定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曾*、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郝**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曾*、董**负担,反诉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郝**负担1000元,由第三人江西恒基置业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