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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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富宇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宿迁市富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何**、张*、高**、张**丧葬补助金2544元;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富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宿迁市富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