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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达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中心卫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寨岗中心卫生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博科公司、达亨公司赔偿寨岗中心卫生院经济损失共1231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博科公司、达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医用冷藏箱已经过产品质量鉴定,且寨岗中心卫生院使用同一型号、同一时期的产品并没有存在缺陷,故是涉案产品自身存在缺陷。一审中,虽然博科公司、达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检验报告》拟证明涉案产品符合“GB/T18268.1-2010”标准。但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必然不具有缺陷。并且,以一般消费者的朴素价值观和使用期待来看,通常情况下正常、合理使用医用冷藏箱是不会发生无法制冷的情况的。而寨岗中心卫生院在使用案涉产品时发生了无法制冷并且箱内温度上升的情况,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医用冷藏箱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确定了产品存在压缩机故障并无法制冷的缺陷。并且,寨岗中心卫生院现在仍正常使用博科公司、达亨公司提供的同时期、同型号的其他三台医用冷藏箱,因此寨岗中心卫生院不存在未合理规范使用冷藏箱而致涉案产品产生缺陷的人为因素,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涉案产品产生缺陷的环境因素、温度因素等其他因素。因此,客观上已经出现了“不合理的危险”。二、因案涉产品存在自身缺陷,造成了寨岗中心卫生院存放的疫苗大批量报废并产生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寨岗中心卫生院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因涉案产品缺陷导致疫苗损失的情况及金额,证据材料可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损失为123127元,且损失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寨岗中心卫生院已经尽到其应尽的谨慎义务。寨岗中心卫生院规范、谨慎使用涉案产品及存放疫苗,寨岗中心卫生院每天按时登记涉案产品的冷藏室温度和运转情况,以记录产品使用情况及疫苗存放情况,直至涉案产品发生故障。同时,涉案产品发生故障后,寨岗中心卫生院将疫苗取出、组织院务工作会议、联系博科公司、将情况报告疾控中心等,寨岗中心卫生院已经在第一时间尽其应尽的谨慎义务,并遵照疾控中心指示,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将相关疫苗作报废处理。且本案的冷藏箱使用说明中也未提及消费者有看管使用情况的责任或义务。即使消费者有看管的谨慎义务,也应当按照寨岗中心卫生院与博科公司、达亨公司之间的过错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关责任,不应当免除博科公司、达亨公司的所有责任。四、博科公司、达亨公司应当对寨岗中心卫生院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无论是中间责任还是最终责任,实行的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被侵权人向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时,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自己对产品存在缺陷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此,博科公司、达亨公司应当对因产品缺陷给寨岗中心卫生院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达亨公司辩称,一、达亨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寨岗中心卫生院所称的质量缺陷。寨岗中心卫生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冷藏箱存在瑕疵缺陷。一审过程中,寨岗中心卫生院申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的冰箱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只能说明冷藏箱在使用1年5个月之后,发生了压缩机的故障,该故障并非是产品缺陷。电器类的产品存在一定的保修期,而且各部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故障率。达亨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只能保证在产品出现故障的时候,予以维修,而不能保证产品不发生故障。寨岗中心卫生院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事实。二、寨岗中心卫生院疫苗发生报废的责任在于其本身,不在于涉案产品发生故障,两者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疫苗管理办法第4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寨岗中心卫生院作为疫苗的接种和保管单位,应当具备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的设备制度。寨岗中心卫生院作为疫苗的接种保管机构,应当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16条规定,对冷藏的设备、冷库等,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并且对温度进行实时的监控,如果冷藏设备的温度超出疫苗存储要求时,应当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且记录。寨岗中心卫生院作为疫苗的接种和保管单位,并未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实时监控冷藏设备,在冷藏设备发生故障,冷藏设备的温度超出疫苗管理规定时,并未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取出疫苗,导致疫苗的温度超出正常的保管范围,发生了疫苗报废事故。

博科公司辩称,一、涉案医用冷藏箱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本身也不存在产品缺陷。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医用冷藏箱质量鉴定报告,无法直接认定涉案医用冷藏箱存在产品缺陷问题。对于压缩机故障,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有可能是由于冷藏箱在制造方面存在缺陷,也有可能是使用不当。仅凭质量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二、寨岗中心卫生院称涉案冷藏箱客观上已经出现不合理的危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通常来讲,产品出现不合理的危险,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因产品本身存在设计制造缺陷问题,进而使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不合理的危险。第二,因产品使用说明不全面进而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寨岗中心卫生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制造、设计、未进行使用说明等缺陷,进而导致出现压缩机故障。仅依据其他同型号的冷藏箱仍在正常使用,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寨岗中心卫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问题,其依据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要求博科公司承担产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寨岗中心卫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博科公司、达亨公司向寨岗中心卫生院更换一台全新同型号设备;2.判令博科公司、达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1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博科公司、达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5日,寨岗中心卫生院(合同中称“甲方”)与达亨公司(合同中称“乙方”)签订编号为GZZB20180425048号《销售合同》,约定寨岗中心卫生院向达亨公司采购规格为BYC-1000的电子恒温医用冷藏箱4台,总金额77200元。寨岗中心卫生院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达亨公司设备全额货款的90%,验收合格起一年结束后支付余下货款10%。达亨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地址,并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提供货物安装调试的一切技术支持,安装调试的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在所有监测、测试合格后,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型号、数量及外观;(2)货物所附技术资料;(3)货物组建及配置;(4)货物功能、性能及各项技术参数指标。甲方全部通过验收,经设备最终用户确认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视为验收合格。保修期限:达亨公司免费保修期限为24个月,保修承担方为(厂家提供保修)(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算),保修方式为上门保修,在接到维修通知2小时内回应处理,保修期外检修后如需要更换零配件,配件收取配件费,免工时及差旅费。

2018年4月24日,博科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达亨公司处理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有关事宜中,使用、销售该司生产的药品冷藏箱,授权期限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

2018年4月27日达亨公司向博科公司支付四台医用冷藏箱的货款48000元,博科公司于5月5日向达亨公司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发票载明规格型号为BYC-1000的医用冷藏箱。博科公司的销售出库单显示,发货日期2018年5月7日,产品名称医用冷藏箱,规格型号BYC-1000,单价12000元/台,收货单位为达亨公司,收货地址为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地址。博科公司提供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

2018年5月16日,寨岗中心卫生院向达亨公司支付货款77200元。

达亨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寨岗中心卫生院交付了4台BYC-1000的电子恒温医用冷藏箱,履行了产品安装及调试运行,并向寨岗中心卫生院提供了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保修卡,BIOBASE医用冷藏箱设备清单以及BIOBASE医用冷藏箱使用说明书(适用型号BYC-588、BYC-1000)。其中:BIOBASE医用冷藏箱使用说明书的安全提示:如果遇到机器故障或停电时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会上升,如果短时间内不能修复,请取出存储物品,转移到其它符合储存物品温要求的地方存储,避免损坏存储物品。遇到停电或其他故障使医用冷藏箱暂时停转,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会上升,1小时内箱温度有可能由5℃回升至15℃,如果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应考虑取出所储存的物品放入其他正常医用冷藏箱进行储存,避免保存的物品损坏造成损失。主要性能指标中BYC-1000型号,箱内温度为2-8℃。“产品保修须知”写明用户自购机之日起整机可享受一年免费保修,购买时间以开出的购机有效单据为准。产品保修须知:用户自购机之日起整机可享受一年免费保修,购买时间以开出的购机有效单据为准。

2019年10月11日8:00,工作人员到岗时发现BYC-1000的电子恒温医用冷藏箱鸣声报警,冰箱自身携带的电子温度显示器显示冰箱内现场的现实显示温度是24.8℃。达亨公司接寨岗中心卫生院电话后,安排人员检测发现是压缩机出现了故障。事件造成一类疫苗1072支、二类疫苗789支(价值123127元)报废。

寨岗中心卫生院系连南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寨岗中心卫生院陈述向达亨公司购买的4台医用冷藏箱,一台放置在公卫科用来冷藏一类、二类疫苗,两台放置在药房用来冷藏狂犬疫苗,一台放置在药库用来冷藏药品。2019年度寨岗中心卫生院登记处置过期/报废疫苗共有1979支,其中因过期原因报废的疫苗共有118支,剩余的为因冷藏箱故障导致报废的疫苗1861支。寨岗中心卫生院已将报废疫苗送回连南瑶族自治县疾控中心统一处置,县疾控中心疾控科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019年10月15日,寨岗中心卫生院就此事故向连南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汇报。

2019年12月31日,寨岗中心卫生院委托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向达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达亨公司支付赔偿损失款人民币123127元。该份《律师函》于2020年1月2日妥投,经签收。

2021年3月2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情况汇报和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共1861支,该批疫苗按调拨价折算合计金额123127元。

另查明,博科公司持有“鲁械注准2016258039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该证载明:产品名称为医用冷藏箱,型号、规格包括BYC-1000型号,适用范围为用于提供2℃-11℃储存环境。附件为注册产品技术要求:鲁械注准20162580398。

博科公司另持有编号为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119号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18年3月14日,有效日期至2022年8月10日,生产范围包括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2017年3月22日,博科公司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鲁济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0311号”备案凭证,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另持有编号为鲁济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377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7年4月20日,有效日期至2022年4月19日。

寨岗中心卫生院提供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等21份疫苗说明书,均注明疫苗应在2-8℃环境下储存和运输。

再查明,《医用冷藏箱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械注准20162580447)第2.2.1控温性能规定“按3.2.1进行实验时,冷藏箱达到稳定运行状态之后,箱内温度偏离不大于2℃”,第2.2.7超温报警规定“按3.2.7进行实验时,设定温度±3℃时发出报警。”第3.2.1控温性能规定“医用冷藏箱放置在实验室内,实验条件按3.1规定进行,将温控器调制4℃,待箱温达到稳定运行状态后,测出箱内温度。其测定数值应符合2.2.1的要求。”第3.2.7超温报警规定“按3.1规定的实验条件,调节温控器,使冷藏箱的箱内温度设定在2℃~14℃范围,使温差达到设定温度的±3℃时,观察报警情况。应符合2.2.7的规定。”

博科公司于2015年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型号为BYC-1000的医用冷藏箱进行“注册检验”,该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编号为2015-EG-0295的《检验报告》,结论为“被检样品符合GB/T18268.1-2010标准的要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寨岗中心卫生院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的医用冷藏箱无法制冷的故障及造成该故障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医用冷藏箱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3月10日对出厂编号为XCV1000M180016的医用冷藏箱进行了鉴定,于3月18日出具编号为01112000001932的《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案涉冷藏箱在开机16分钟后,箱内温度未达到设定温度,压缩机停止工作,随后箱内温度回升。故该案涉冷藏箱存在无法制冷的故障。2、制冷箱的压缩机停止工作后,处于同一线路的冷凝风机仍在工作,检测压缩机的输入电压在压缩机额定电压范围内。故该案涉冷藏箱无法制冷的原因是压缩机故障引起的。寨岗中心卫生院垫付了鉴定费38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承担侵权的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受侵害人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对于案涉医用冷藏箱,虽博科公司提供了的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但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供注册使用的,并不能证明其供给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涉案医用冷藏箱质量合格,对于该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医用冷藏箱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认定冷藏箱无法制冷的原因在于压缩机故障,制冷压缩机是制冷系统的核心耗能部件,压缩机故障必然导致无法正常制冷。从博科公司2018年5月7日发货至2019年10月11日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员工发现冷藏箱无法制冷的故障,冷藏箱使用已超过一年,而压缩机发生故障原因有可能是多方面的,寨岗中心卫生院并未举证证明压缩机发生故障是设备的自身原因,也未证明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寨岗中心卫生院未提供医用冷藏箱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医用冷藏箱是不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不能仅凭着压缩机发生故障就可认定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产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寨岗中心卫生院请求达亨公司为其更换一台医用冷藏箱,达亨公司不同意更换,仅同意维修。因寨岗中心卫生院与达亨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免费保修期限为24个月”,涉案医用冷藏箱事故发生时尚在免费保修期限内,寨岗中心卫生院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医用冷藏箱经维修还不能正常使用,故达亨公司应为寨岗中心卫生院免费修理涉案医用冷藏箱。对于寨岗中心卫生院要求达亨公司更换一台医用冷藏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寨岗中心卫生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寨岗中心卫生院提交的疫苗说明书已经写明储存温度为2-8℃,医用冷藏箱温度过高显然不符合疫苗的保存温度,寨岗中心卫生院提交了报废疫苗交接记录,连南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收到储存温度过高导致报废的疫苗1861支,按调拨价折算123127元,据此,可以认定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损失为12312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上文已述,因不能认定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产品缺陷,寨岗中心卫生院也不能以产品缺陷为由要求达亨公司、博科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寨岗中心卫生院作为使用者,除了依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外,对于医用冷藏箱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提示内容,更应尽到谨慎义务。案涉医用冷藏箱对遇到机器故障或停电时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上升安装了超温报警系统,提示使用者及时取出存储物品,避免损坏存储物品,寨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时也确认案涉医用冷藏箱在发生故障时有发出报警声音,但寨岗中心卫生院明知储存的疫苗价值比较高,其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值班看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冷藏箱发生故障,也使得疫苗在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上升时因未及时取出而受损,该责任应由寨岗中心卫生院自行承担。对于寨岗中心卫生院要求达亨公司和博科公司赔偿损失12312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达亨公司为寨岗中心卫生院免费维修涉案规格型号为BYC-1000的医用冷藏箱(出厂编号XCV1000M180016)一台;二、驳回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63元,鉴定费38520元,由达亨公司、博科公司负担38620元,由寨岗中心卫生院负担276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寨岗中心卫生院向连南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的《寨岗中心卫生院关于病菌报废的情况汇报》载明:“一、事件经过:1、2019年10月11日8:00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禤艳丽到岗上班,发现冷链室内放置的品牌为:BYC-1000的电子恒温医用冷藏箱鸣声报警。四、事件进一步处理:。4、加强电子恒温医用冷藏箱的温度监测,安装无线链接温控报警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博科公司、达亨公司是否应对寨岗中心卫生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涉医用冷藏箱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认定冷藏箱无法制冷的原因在于压缩机故障。但从博科公司2018年5月7日发货至2019年10月11日寨岗中心卫生院的员工发现冷藏箱无法制冷的故障,涉案冷藏箱使用已超过一年,而压缩机发生故障原因有可能是多方面的,寨岗中心卫生院并未举证证明压缩机发生故障是设备的自身原因,也未证明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不能仅凭压缩机发生故障就认定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产品缺陷。寨岗中心卫生院主张案涉医用冷藏箱存在缺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冷藏箱使用说明书的安全提示载明:如果遇到机器故障或停电时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会上升,如果短时间内不能修复,请取出存储物品,转移到其它符合储存物品温要求的地方存储,避免损坏存储物品。遇到停电或其他故障使医用冷藏箱暂时停转,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会上升,1小时内箱温度有可能由5℃回升至15℃,如果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应考虑取出所储存的物品放入其他正常医用冷藏箱进行储存,避免保存的物品损坏造成损失。寨岗中心卫生院作为冷藏箱的使用者,对于医用冷藏箱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提示内容,应尽到谨慎义务。案涉医用冷藏箱对遇到机器故障或停电时医用冷藏箱内温度上升安装了超温报警系统,提示使用者及时取出存储物品,避免损坏存储物品。寨岗中心卫生院在其向连南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情况汇报及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均确认案涉医用冷藏箱在发生故障时有发出报警声音,寨岗中心卫生院明知储存的疫苗价值比较高,其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值班看管,亦未设置监控措施,如其在情况汇报中提出的安装无线链接温控报警设备,仅每天上下午各安排一次工作人员记录温度,导致案涉医用冷藏箱发生故障,发出警报时未能及时被发现和妥善处理,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寨岗中心卫生院自行承担。对于寨岗中心卫生院要求达亨公司和博科公司赔偿损失1231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寨岗中心卫生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中心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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