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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邓**、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95434.27元及逾期利息9819.11元(利息计至2021年4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二、(2021)粤0983财保13号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537.31元由被告邓**、阮**承担;

三、驳回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元(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邓**、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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