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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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众起装卸服务部 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萝岗区众起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区伟华)支付设备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二、被告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萝岗区众起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区伟华)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担保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保全费2151元,均由被告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