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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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旭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旭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二千零四十九万八千五百四十元二角、被申请人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二千零四十九万八千五百四十元二角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