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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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星禾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28185165.79元; 二、原告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抚州星禾云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36102020006123《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电子计算机*裸金属服务器,数量1299台)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95251915.12元范围内依据抵押登记情况优先受偿; 三、被告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抚州星禾云科技有限公司、许**、林*、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抚州星禾云科技有限公司、许**、林*、林**在承担抵押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2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7725.83元,由被告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抚州星禾云科技有限公司、许**、林*、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