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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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天航空航天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一光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天一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31268.47元。 三、驳回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639元,由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256元,江苏天一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39元,由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256元,由江苏天一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83元。(应由江苏天一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14383元,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该款由江苏天一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另行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