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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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曲靖博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 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曲靖博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