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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军通智能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置业(黄山)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服务费844428.02元,原告需同时向被告提供844428.02元服务费发票;

二、驳回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6元,减半收取为7998元,由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998元,被告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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